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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支持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1〕98号)

2021-09-30 20: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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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支持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推动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循环经济先进示范和全区标杆园区,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园区循环产业发展。支持园区大力发展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锌、再生铅、再生塑料等产业,建立健全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将园区打造成为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循环经济产业国家级示范园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再制造产业发展。支持园区申报国家级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优先保障落户园区的企业获得报废汽车拆解资质,支持建设报废汽车回用件分拣中心,建立报废汽车拆解、拆解产物再利用及废弃物处置等配套标准体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回收体系建设。自治区商务发展相关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平台项目建设。(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四、强化用地林地保障。在分解国土空间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时,充分考虑园区高质量发展需求,给予梧州市用地指标适当倾斜。支持园区林地指标实行单列,给予梧州市林地指标适当倾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梧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能耗指标保障。对符合国家《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和自治区能耗指标安排规则的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项目,所需能耗指标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从自治区统筹指标中给予安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污染物排放指标保障。对符合国家《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项目,以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出园区环境质量底线、规划环评核定的排放总量为前提,受理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七、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在自治区工业振兴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额度安排中,优先支持园区符合条件的标准厂房、公共基础设施、生产性服务平台设施等项目建设,加快补齐园区基础设施短板。(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以“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为目标,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企业,按照自治区支持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给予激励支持。(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统计局,广西税务局,梧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鼓励各类产业、科创投资基金投资园区重大产业项目、企业项目。支持园区企业申请“桂惠贷”。(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按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要求,推进园区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十四五”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并重点支持建设。支持建设国家和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广西资源循环技术与装备产业研究院。(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适用于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执行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如本措施与自治区现行的或今后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政策措施执行,但不叠加享受。本措施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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