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获悉,近日,该委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7月1日起,广西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主要降价措施分四个方面。将广西电价中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标准降低50%,由每千瓦时0.225分降低至每千瓦时0.1125分;适当延长电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0.5个百分点;因增值税税率降低到13%,相应调整区内水电企业、核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增值税税率和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后,国家重新核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形成的降价空间在送电省、受电省之间按照1∶1的比例分配。
降价范围及标准包括广西一般工商业即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的销售电价、输配电价平均降低每千瓦时4.55分;因增值税税率降低到13%,相应调整区内水电企业、核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电价调整7月1日起执行。对一个抄表周期内含有变更电价的电量,可按日均用电量及天数进行分摊计算。
来源:南宁晚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