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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大放送!广西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养老服务业

2022-11-03 19:05     来源:广西卫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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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广西卫视与自治区投资促进局、自治区民政厅主办的“政策为大、项目为王”广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系列解读宣传节目。今天,我们邀请到自治区民政厅养老服务处陈科吉处长做客演播室,介绍广西养老服务招商引资有哪些支持保障政策。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广西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836.38万人,占比为16.69%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加剧,养老服务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广西在投资发展养老服务方面有哪些补助政策呢? 

社会老龄化加剧,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共同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家家都有老人、人人都会变老”,养老问题是当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为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养老服务,2021年广西出台了《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明确开办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可以享受三类财政补贴:

第一类是建设补贴。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养老设施属于自建或购置的,新增床位每张补贴5000元;养老设施属于租赁且租期 5 年以上的,新增床位每张补贴3000元;养老设施属于公建民营的,新增床位每张补贴3000元。建设补贴为一次性补贴,从养老机构开始运营起算,平均收住率达到30%,补贴兑现。

通过建设补贴,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事业,增加和优化养老服务供给。

第二类是运营补贴。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收住规定的五类老年人,根据老年人失能等级和养老机构的评定等级,给予每人每月60元至160元的运营补贴。五类老年人分别是:①60周岁(含)以上特困人员;②60周岁(含)以上低保对象;③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④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⑤60周岁(含)以上困难职工。

通过精确的运营补贴,引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发展质量有保证、价格可负担的普惠养老服务,增强养老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

第三类是养老护理岗位津贴。在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可以申请岗位津贴。工作满1年的,从第2年起,每人每月补贴50元;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岗位津贴增加50元;工作年限10年以内(含10年)的,最高补贴至每月300元;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从养老机构离职,且不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按再次从业时间起算。通过岗位津贴,提高工作待遇,吸引更多的人才,投身养老事业、从事养老工作,保持养老护理人才队伍的相对稳定。

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在税费减免方面,有哪些有力举措呢? 

根据国家和广西有关的文件政策,满足相关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享受以下两类优惠政策:

■ 第一类是: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自然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广西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养老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第二类是:为社区提供养老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社会力量投资发展养老服务,在用地保障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    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和开发利用条件。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出让住宅用地,涉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应当明确配建、移交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   依法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市、县主管部门应结合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统筹安排,充分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划拨用地需求。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向所在地的市、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市、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

▍   以多种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主管部门,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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