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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2022-07-19 16: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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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11.研发机构奖励。对高新区内新认定的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达到补助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号)

112.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号)

113.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企业奖补。对高新区内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所获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11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获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用于项目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及产品化、产业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号)

114.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补。对获批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给予3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对获批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择优给予1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号)

115.企业培育奖补。对高新区内新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现行有效的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对首次进入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财政资金前资助;对进入专业机构发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的企业,每家给予400万元财政资金后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号)

116.产城融合支持。支持高新区按照职住平衡、就近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在园区内建设宿舍型、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提高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比例至1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号)


(二)广西经济技术开发区

117.以商招商奖励。对经开区内原有企业引进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在经开区注册经营,被引进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产业不涉及禁止和限制类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原有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44号)

118.外资新项目、增资项目及外资公司总部奖励。对符合外资鼓励类产业或经开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不含金融业)且自然年内实际利用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新设或增资项目、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者地区总部,按其实际到位外资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1号)

119.独角兽企业奖励。对经开区内首次进入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财政资金前资助;对进入专业机构发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的企业,每家给予400万元财政资金后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1号)

120.新型研发机构奖励。对经开区内新认定的自治区级新型研发机构,达到补助条件的给予单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三次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财政资金补助。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所获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1∶1给予财政资金资助,每家企业获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专项用于项目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1号)

121.科技人员奖励和税收减免。经开区内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44号)


(三)南宁、北海、钦州、凭祥、梧州综合保税区

122.外资项目奖励。对符合外资鼓励类产业且自然年内实际利用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新设或增资项目,按项目实际到位外资的2%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为2000万元。《广西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桂政办发〔2021〕122号)

123.创新研发奖励。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认定申报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对达到补助条件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所获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1∶1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获资助资金最高为1000万元,用于项目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及产品化、产业化。《广西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桂政办发〔2021〕122号)


(四)中新国际物流园

124.企业税收优惠。2023年止,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园区新设立的法人企业,新设立的冷链物流、交通运输、仓储物流、加工型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新设立的其他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第1年至第3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属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新国际物流园开发建设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125.总部企业奖补。根据总部企业营收规模以及实缴注册资本,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补助。总部企业在园区内自建、购买自用用房的,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超过按揭贷款总额1%的贴息补助。对总部企业在园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自用面积,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贴,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总部企业扩大经营和员工规模,提升能级的,根据其营业收入规模和经济贡献能级提升情况,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新国际物流园开发建设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126.跨境电商企业奖励。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园区注册企业进行单量补贴,年度实现海关放行包裹件数达到50万件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达到200万件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达到400万件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新国际物流园开发建设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五)南宁国际铁路港

127.物流设备支持。对南宁铁路港内电商分拨仓库、零担分拨仓库、城配中心仓库、供应链仓库、冷链仓库、物流加工仓库等仓储设施建设以及多式联运转运设备、装卸吊装设备、自动分拣设备、自动化立体仓储、物流标准化等现代物流设备购置,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支持。《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修订版)》(桂商流通发〔2021〕53号)

128.物流平台企业补助。按照统一部署在铁路港内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智能化管理系统,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标准给予支持。对进驻港区的物流互联网企业新建供应链服务平台、网络货运平台,建成投入运营时间超过1年、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后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修订版)》(桂商流通发〔2021〕53号)

129.物流企业引进培育补贴。对在铁路港租用仓库场地自用的3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国际货代企业、多式联运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给予租金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租金总额的20%,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对在铁路港内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或实缴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或实缴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认定在铁路港注册的新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的总部企业,给予每家总部企业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补助;对在铁路港开展主营业务的企业,在铁路港租赁仓库场地、办公用房自用的,在政策期内给予租金补贴,办公用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租金总额的20%,仓库场地按照每平方米产生的货运量给予最高不超过租金90%的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修订版)》(桂商流通发〔2021〕53号)

130.新注册企业税收优惠。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自铁路港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在铁路港新注册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以下规定享受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设立的以冷链、跨境运输、多式联运、国际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除上述规定的企业外,新设立的享受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修订版)》(桂商流通发〔2021〕53号);《自治区商务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政策(修订版)〉的通知》(桂商流通发〔2021〕53号)


(六)西部陆海新通道柳州铁路港

131.物流设备补贴。对柳州铁路港内基于供应链体系下的中心仓、区域分拨仓、前置仓、配送仓、冷库等仓储设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和园区内铁路货运线等建设以及多式联运转运、装卸搬运、智能化分拣、自动化立体仓储、物流标准化等现代物流设备购置给予支持,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补贴。《西部陆海新通道柳州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桂发改经贸规〔2022〕266号)

132.物流平台企业补贴。对按照统一部署在柳州铁路港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智能化管理系统给予支持,给予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补贴。对进驻港区并在本地注册的物流互联网企业新建供应链服务平台、网络货运平台、车联网平台,建成投入运营时间超过1年、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后,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西部陆海新通道柳州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桂发改经贸规〔2022〕266号)

133.物流企业引进培育补贴。对进驻柳州铁路港的3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国际货代企业、多式联运企业,或在柳州铁路港设立区域性分拨中心的大型运营商、总部企业租赁自用仓库场地、办公用房的,在政策期内给予租金补贴;办公用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租金总额的20%,仓库场地按照每年每平方米产生的铁路班列发运货物量给予最高不超过租金90%的补贴,每个企业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对在柳州铁路港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电子商务企业,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落地企业一次性奖励;建设期长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可累计计算(累计年度不超过2年),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经认定在柳州铁路港注册的新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总部、设立子公司的3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给予每家总部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补助;对国际大型跨国配送中心和货代总部、区域总部(操作中心)落户柳州铁路港两年以上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享受柳州市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相应优惠政策及一次性搬迁费用资助。《西部陆海新通道柳州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桂发改经贸规〔2022〕266号)

134.新设立企业税收优惠。自柳州铁路港成立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柳州铁路港内新设立的从事国家限制和淘汰行业以外行业的企业,实施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对以冷链、跨境运输、多式联运、国际贸易为主营业务的新设企业,2025年12月31日前取得经营收入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对除上述规定的企业之外的新设企业,2025年12月31日前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自其首次享受优惠的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西部陆海新通道柳州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桂发改经贸规〔2022〕2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西部陆海新通道柳州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发改经贸规〔2022〕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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