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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9 15: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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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部湾经济区

79.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条件企业税收优惠。对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包括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个设区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新注册开办,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80.工业企业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以经济区内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的工业企业,自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81.电子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符合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82.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除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83.新设加工型企业税收优惠。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经济区内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的新设加工型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84.物流企业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专业运输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冷链物流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85.企业员工财政奖励。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航运经纪、中介服务企业的员工,开展船舶交易、航运法律咨询服务所产生“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中,按自治区和设区市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按各自税收比例分别承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86.高层次人才财政奖励。对新落户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的年薪30万元以上(含)的生产型企业专业技术骨干,以及年薪50万元以上(含)的金融、保险、证券等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按其上一年(自然年)在经济区内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自治区和设区市地方分享部分,前3年补贴80%、后2年补贴60%。每年兑现一次,兑现时间为次年的3月31日前(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该企业在职员工)。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87.航运等企业奖励。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主营业务为航运交易、航运保险、航运金融、航运信息与咨询、海事法律与仲裁、邮轮游船游艇旅游、航运经纪、保税燃油供应、船舶管理、集装箱拆拼箱、船员劳务等,实际开展上述主营业务一年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80%以上的机构和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且在北部湾经济区直接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在北部湾经济区直接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在北部湾经济区直接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5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在北部湾经济区直接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财政各安排50%。享受落户支持的企业和机构应当书面承诺自首次享受广西北部湾港口物流补助专项资金之日起,3年内工商注册地不迁离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修订)》(北部湾办发〔2022〕13号)

88.外贸集装箱航运企业奖补。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开行的外贸集装箱近洋航线,按以下原则确定补助标准:(1)对新开行广西北部湾港至香港、澳门班轮航线,保持每周开行一航次以上的,第一年给予每航次补贴5万元,第二年给予每航次补贴4.8万元,第三年给予每航次补贴3.84万元,每条航线每年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当年度在广西北部湾港完成吞吐量超过10000TEU部分,按100元/TEU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享受西部陆海新通道“天天班”补助的,不纳入本细则补助范围。(2)对新开行广西北部湾港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近洋外贸集装箱班轮航线,使用500TEU以上船型,开行45航次/年以上的,第一年给予补贴350万元,第二年给予补贴280万元,第三年给予补贴224万元。开行20航次/年以上不足45航次/年的,按比例补助。在广西北部湾港年度完成吞吐量超过20000TEU部分,每增加2000TEU补贴4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增航线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港口所在地设区市财政各安排50%。原有稳定运行航线不得取消后重新开通航线申请此补贴。《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修订)》(北部湾办发〔2022〕13号)

89.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法人信用担保机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90.新设企业税收优惠。2024年止,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绿色化工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现代物流、数字经济、文化创意、医疗康养、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除特别说明外,本政策中涉企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年8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广西自贸试验区新设立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独立法人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按规定免收或按最低标准收取。对自贸区内企业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现有工业和研发用地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规〔2022〕1号)

91.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税收优惠。在中国(南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中国(崇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试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45号)

92.新设企业奖励。符合条件的新设制造业、服务业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新设立的贸易类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对新经济服务平台类企业、电商企业、区块链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符合产业布局、环保、能耗要求的新设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70%予以奖励。对新设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利用西部陆海新通道出海出边的企业获得的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比率可再提升5%。对开展片区开发的战略合作伙伴,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70%予以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

93.总部经济奖励。对各片区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按《财富》杂志排位)、中国企业500强(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位)、跨国公司(商务部认定或备案)、行业领军企业(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位)、隐形冠军(在某一细分领域处于绝对领先地位的中小企业)及大型央企等总部企业,以及区域性总部(履行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或省份综合管理职能的企业法人)、功能性总部(履行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法人),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内的,按1%给予补助;5000万元至2亿元的,按2%给予补助;超过2亿元的,按3%给予补助。总部企业落户开办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对新设立的上述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5年内,以其对地方经济贡献予以奖励支持,年度地方经济贡献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予以奖励;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

94.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对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的上下游合作伙伴(不含房地产)在各片区注册经营,被引进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产业不涉及禁止类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产业链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

95.新设立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奖补。对新设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对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等中后台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落户奖励。对新设的开展权益类交易平台企业予以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新设的总部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70%予以奖励。对各片区引进的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给予累计最高1亿元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

96.招商引资企业奖励。对招商引资收入占其主营业务收入70%及以上的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上下游合作伙伴(不含房地产)注册经营,给予龙头企业最高3000万元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

97.急需紧缺人才财税奖励。对于自治区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年薪。对于自治区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安家费。对引进的外籍人才、港澳台地区人才再给予6万元安家补贴。五年内对认定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实际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最高100%给予奖励。支持用人主体依托第三方引进人才,并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关于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组通字〔2021〕144号)

(三)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

98.税收优惠。2025年,对在试验区新注册开办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自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所属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对在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设加工型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对在试验区新注册开办的从事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以外业务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企业同时符合以上政策规定的,可择优适用其中一项,选定适用政策后不得变更适用其他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76号)

(四)凭祥、东兴、防城、靖西、龙州边境经济合作区

99.新办企业税收优惠。2025年止,在边合区新办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的法人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20〕31号)

100.产业链龙头企业奖励。对经认定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带动入驻边合区上下游企业,被引进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产业链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20〕31号)

101.加工企业通关及税收便利。对边合区加工产业,尤其是以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农产品为原料进行落地加工的产业,经企业申请可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支持落地加工商品在进口环节实行“集中式”申报和“直通式”通关。对符合条件的落地加工商品,经抽取代表性样品后可先予放行,待检验合格后进行加工生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20〕31号)

(五)西江经济带

10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且于2024年前经各市、县(市、区)科技、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法人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03.新注册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且2024年前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法人企业,自其首次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04.工业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工业企业,2024年前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的,自首次达到的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05.集成电路产业、软件产业相关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经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法人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06.小微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从事非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的小型微利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07.加工型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间,对经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经济带内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的新设加工型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08.仓储物流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经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仓储类物流法人企业以及专业运输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09.冷链物流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经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冷链物流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10.金融担保类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间,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经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或市、县(市、区)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法人信用担保机构,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3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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