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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片区工业优惠政策

2023-10-13 15:00     来源:广西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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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经济贡献奖励。对鼓励类、非高耗能行业重大新建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每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钦州所得部分的3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励。奖励资金由企业税收入库的同级财政负担。《钦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广西工业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钦政规〔2021〕1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工业用地保障。允许重大鼓励类工业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不低于50%,两年内缴清;积极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国有工业用地。《钦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广西工业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钦政规〔2021〕1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工业产值奖励。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且标准厂房合同租赁期3年及以上的,自工业产值产出强度达到1万元/平方米以上的年度起,按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钦州所得部分(扣除标房内企业享受我市给予的相关经济贡献奖励后)的30%,给予企业奖励,连续奖励三年(后两年如果达不到前述产出强度,停止奖励)。奖励资金由企业税收入库的同级财政负担。《钦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广西工业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钦政规〔2021〕1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个转企、小升规”奖励。在自治区奖励基础上,我市对首次上规入库企业再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转专业、当年入统当年退库企业除外)、对新入库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再额外奖励10万元/户。支持企业上台阶,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和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30万元。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在自治区奖励基础上再给予同等金额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4︰6比例承担。《钦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广西工业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钦政规〔2021〕1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全国质量管理标杆企业(或国家级绿色工厂)的工业企业,市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自治区质量管理标杆企业(或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的工业企业,市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同一级别的认定奖励不得重复享受。《钦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广西工业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钦政规〔2021〕1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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