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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片区工业优惠政策

2023-09-26 15:20     来源:广西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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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或租赁厂房优惠。企业按需求购买我市智能终端产业园标准化厂房的,按成本价格出让。企业法人在防城港市生产、销售产品且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项目租赁我市标准厂房的(不得转租)给予相应的租金补贴,2022年—2024年按租金数额的100%给予补贴,2025年按租金数额的50%给予补贴。期满后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市场价格。《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发展智能终端产业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22〕4号),有效期四年。

企业搬迁和装修补贴。市外迁入企业租赁园区标准厂房,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补贴100万元;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不满10亿元的,补贴150万元;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补贴200万元。搬迁奖励迁入企业投产满一年后予以一次性发放。《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发展智能终端产业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22〕4号),有效期四年。

购置设备奖励。对入驻企业购置的全新核心设备实行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设备金额不满1亿元的,按设备实际金额的3%给予奖励;设备金额1亿元以上的,按设备实际金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购置设备奖励按照设备到厂、安装完成、正式投产三个阶段,分别按照30%、30%、40%比例兑现。企业申请奖励时须提供原设备生产企业或正规经销代理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发展智能终端产业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22〕4号),有效期四年。

企业开拓市场扶持。企业参加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市场拓展活动参展的,按展位费的60%给予补助;对企业新注册的国际商标,给予每件商标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对每年新获得普通商标注册超过30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发展智能终端产业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22〕4号),有效期四年。

入驻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新设立并入驻防城港市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到2025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防城港市、县(区、市)两级留成部分。《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发展智能终端产业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22〕4号),有效期四年。

融资担保支持。组织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企业提供不高于1%担保利率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经金融、科技、工业等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后,对当年新增投入我市智能终端产业相关领域的专项贷款,按贷款协议签订当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LPR)50%给予贴息支持,年贴息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防城港市、县(区、市)两级留成部分的5%,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发展智能终端产业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22〕4号),有效期四年。

企业上市奖励。对防城港市注册设立的智能终端设备生产、研发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完成上市辅导备案、审批受理、发行股票三个阶段给予累计11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在北交所上市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享受资金奖励的企业,自享受优惠年度起在防城港市持续经营及纳税不少于10年,否则全额退还奖励资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发展智能终端产业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22〕4号),有效期四年。

水产品落地加工企业奖励。对新建水产品加工项目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防城港市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防政规〔2022〕11号),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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