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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片区优惠政策

2023-09-20 15:00     来源:广西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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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招商引资项目中介机构(个人)奖励。(1)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重大工业项目的中介机构(个人),按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中用于该项目的固定资产部分分两次给予奖励: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含)以上,可以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含)以上,可以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并扣除已获得一次性奖励金后,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对成功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首次落户南宁市且投资工业项目的中介机构(个人),在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入统)后,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50万元、40万元、40万元的落户奖励。(3)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首次落户南宁市工业项目的中介机构(个人),在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入统)后,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落户奖励。《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招商引资项目中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规〔2022〕23号)

到位外资奖励。(1)自2019年1月1日(含)起,对新引进年实际利用外资额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市、县(区、开发区)两级政府可按核定财政贡献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2)对2019年1月1日(含)后在我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登记注册或备案之日起半年内在商务部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由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奖励。(3)自2019年1月1日(含)起,在合同外资限度内(含增资),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的外资企业,且没有享受市、县(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扶持政策,按照实际到位外资总额(含增资)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已享受市、县(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仅对增资部分到位外资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兑现落实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规〔2020〕3号),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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