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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国际铁路港优惠政策

2023-09-08 10: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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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设备支持。对南宁铁路港内电商分拨仓库、零担分拨仓库、城配中心仓库、供应链仓库、冷链仓库、物流加工仓库等仓储设施建设以及多式联运转运设备、装卸吊装设备、自动分拣设备、自动化立体仓储、物流标准化等现代物流设备购置,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支持。《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修订版)》(桂商流通发〔2021〕53号)

新注册企业税收优惠。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自铁路港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在铁路港新注册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以下规定享受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设立的以冷链、跨境运输、多式联运、国际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除上述规定的企业外,新设立的享受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修订版)》(桂商流通发〔2021〕53号);《自治区商务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政策(修订版)〉的通知》(桂商流通发〔2021〕53号)

物流互联网企业奖励。对进驻港区的物流互联网企业新建供应链服务平台、网络货运平台,建成投入运营时间超过1年、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后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自治区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桂商东盟发〔2023〕8号),有效期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企业市场开拓补助。支持和鼓励在铁路港开展主营业务的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尤其是东盟市场,对参加政府部门组织或经商务部门备案的各种境内外展览会、线上展览会所产生的摊位费、展位装修装饰费用,每场活动支持标准不超过总费用的70%,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铁路港展厅内用于推介宣传的数字视频设施、展板、沙盘、宣传片制作等产生的费用,按不超过总费用的50%予以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自治区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桂商东盟发〔2023〕8号),有效期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物流企业引进培育补贴。对在铁路港租用仓库场地自用的3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国际货代企业、多式联运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给予租金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租金总额的30%,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对在铁路港内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或实缴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或实缴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经认定在铁路港新设立或迁入的总部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补助。

对在铁路港开展主营业务的企业,在铁路港租赁仓库场地、办公用房自用并自行承担租金的,在政策期内给予上一年度租金补贴,办公用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租金总额的30%。仓库场地补贴按照申请企业年度货运量规模给予补贴:上一年度通过铁路港发运货物达2000TEU(国际标准箱单位)(或货物总重4万吨)及以上的,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仓库租金的90%予以奖补;发运1500—2000TEU(或货物总重3—4万吨,不含2000TEU和4万吨)的,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仓库租金70%予以奖补;1000—1500TEU(或货物总重2—3万吨,不含1500TEU和3万吨)的,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仓库租金50%予以奖补;1000TEU(或货物总重2万吨)以下的,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仓库租金30%予以奖补;已享受专项奖补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基础仓储补贴。每个企业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对在铁路港内进出口货物发生的报关清关、作业费用(吊装、掏装箱、短驳、装卸、堆存等)及非因货主原因在铁路港滞留产生的滞留费,在政策有效期内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予以补贴。

对在铁路港开展进出口业务,投保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在政策期内按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铁路港办理进出口业务,申请开立国际信用证的企业,按不超过银行收取通知费、议付费等手续费的7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对在铁路港办理进出口业务,利用信用证向银行融资的企业,按不超过其支付银行利息的1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对铁路港成立的具备进出口商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自治区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桂商东盟发〔2023〕8号),有效期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多式联运、跨境运输发展补助。对铁路港始发和到达的冷藏集装箱货物按照500元/每40英尺箱的标准给予额外补助。《自治区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桂商东盟发〔2023〕8号),有效期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物流标准化建设奖励。参与制定物流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铁路港内单位(排名前三),在标准发布后,对每项标准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牵头制定物流领域地方标准的铁路港内单位(排名第一),在标准发布后,每项标准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自治区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桂商东盟发〔2023〕8号),有效期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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