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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产业优惠政策

2023-09-04 09: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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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服务贸易企业奖励。对跨境电商、服务外包、文化出口、中医药服务出口等领域数字经济服务贸易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的,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70号),有效期至2025年。

规上网络平台服务企业奖励。对新建资源要素交易、工业互联网、商品交易、科技研发、公共科技服务、建筑产业、生活性服务等平台系统并正常运营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平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最高200万元。《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49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面向东盟开展数字化建设补助。对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人工智能、数字孪生、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项目,被评为自治区面向东盟数字化示范标杆的,每年优选不超过30个,每个给予20—50万元补助。对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或运营,面向东盟开展业务的数字经济园区,以数字经济产业为主体,入驻机构并实际性开展业务有30家以上的,每年优选不超过8个,每个给予50万元补助;有50家以上的,每年优选不超过5个,每个给予80万元补助;有100家以上的,每年优选不超过3个,每个给予100万元补助。对面向东盟开展服务的数字经济企业,年业务收入总额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面向东盟数字经济领域提供技术服务的重点公共平台、实验室、创新中心、研发机构,被评为自治区示范性服务平台的,每年优选不超过10个,每个给予20—50万元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支持面向东盟的数字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数发〔2022〕9号),有效期2022年至2026年。

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奖补。重点扶持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工业互联网、北斗卫星导航等产业,以及5G(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通讯设备、车载智能设备、智能养老设备等智能终端制造业,面向商务、教育、医疗、文旅、制糖、汽车、机械制造等领域的高端软件产业,小语种智能翻译、智能工业机器人、农业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智能生活等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对2018年后在广西注册并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上述领域数字经济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的,从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0〕70号),有效期5年。

数字经济百强企业奖补。对在广西注册的数字经济企业,首次获自治区认定为瞪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认定期满后获重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所需资金从广西科技计划资金中统筹安排;首次上榜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中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业务收入百强、工业互联网百强的企业,进入前10名、11—30名、31—100名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连续两年进入上述榜单且排名提档的,给予差额奖励。《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0〕70号),有效期5年。

数字经济初创企业奖补。对新成立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实际投资(不包含新购置设备及软硬件工具中的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的投资,下同)500万元(含)以上且正式开展业务运营的,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实际投资额10%的资金奖补,最高奖励200万元。鼓励大数据初创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按年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其中,300平方米(含)以内免房租,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含)租金减半。《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0〕70号),有效期5年。

信创企业奖励。对进入国家级信创产品库的产品生产企业,落户并在广西生产的予以分类奖补,硬件产品类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或软件产品类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含)、1亿元(含)、5亿元(含)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0〕70号),有效期5年。

金融创新数字经济企业奖补。对广西数字经济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从自治区金融开放门户建设资金中分别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0〕70号),有效期5年。

数字经济创新平台奖补。对数字技术领域获国家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500万元。行业龙头企业建设的公共服务云平台、共享经济平台,经认定后,由服务业领域有关专项资金予以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以内,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500万元。《关于加快数字广西建设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18〕104号)

数字经济总部基地入驻企业奖补。对在数字经济总部基地工商注册登记的入驻企业,数字经济国际业务年收入占主营业务年收入30%以上的,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国际业务年收入的20%,共奖励3年。对自治区重点扶持数字经济企业或投资5亿元以上的数字产业项目,可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关于加快数字广西建设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18〕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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