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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0-10-21 10:30     来源:广西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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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投促委办发〔20204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政策宣传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政策内容、兑现程序,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积极性。

二、完善激励机制

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对照《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审议、核查、解释等工作。各级投资促进部门要健全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安排专人负责政策落实,受理奖励申报、政策咨询等事项。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实施中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    

2020318        

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符合《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进行激励。修订后的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自2019年度起实施;凡于《办法》施行之日(2019527日)以后签约并进资的招商引资项目,项目业主或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均可依照《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办理奖励申领手续。

第二章  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认定

第三条  凡申请奖励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办法》规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界定条件。

(二)项目须为外来投资者独资或控股项目,并在广西境内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

(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1500万美元以上,并已形成固定资产。

(四)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已纳入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信息系统或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

(五)不属于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项目。

(六)不违反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七)没有超出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外来投资者控股项目,包括绝对控股和协议控股,指在企业全部实收资本中,外来投资者出资比例大于50%,或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外来投资项目是否属于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项目难以界定的,由项目属地设区市投资促进部门商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

第五条  凡申请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除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中第(二)、(五)、(六)、(七)项条件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提供合法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

(二)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200万美元以上,并已形成固定资产。

第六条  凡申请奖励的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除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中第(二)、(五)、(六)、(七)项条件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应为201811日(含)以后在我区设立,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综合型总部为集团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本公司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2亿美元。

2. 本公司或母公司当年或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人民币以上。

3. 本公司或母公司自治区外下属企业不少于2个。

4. 本公司当年或上年度实缴我区地方税收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职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授权,主要承担为母公司关联企业提供生产、研发、物流、采购、销售、核算、财务、培训、信息处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

2. 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人民币以上。

3. 母公司自治区外下属企业不少于2个。

4. 本公司当年或上年度实缴我区地方税收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自治区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的,企业应向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认定申请,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审议认定。

(四)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由商务部或自治区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项目,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五)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100万美元以上,并已形成固定资产。

第七条  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瞪羚企业招商引资项目,除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中第(二)、(五)、(六)、(七)项条件外,还须向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并通过审定备案。

第八条  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招商引资项目,除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中第(二)、(五)、(六)、(七)项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进入当年胡润大中华区独角兽企业名单且所在地或总部为广西的企业;

(二)进入当年或上年长城战略咨询独角兽企业名单且所在地或总部为广西的企业。

第九条  申报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应提供下列材料报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审定: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附件1)(原件)。

(二)引进资金说明材料。由项目业主提供资金到位证明书及引进资金情况说明。

(三)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合同或投资协议、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环评报告批复文件、土地证或用地审批批复文件或租赁协议等。

第十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奖励,应提供下列材料报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审定: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附件1)(原件)。

(二)合法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

(三)引进资金说明材料。由项目业主提供资金到位证明书及引进资金情况说明。

(四)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合同或投资协议、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环评报告批复文件、土地证或用地审批批复文件或租赁协议等。

第十一条  申报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应提供下列材料报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审定: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附件1)(原件)。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附2)(原件)。

(三)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认定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母公司关于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隶属关系证明)等。

(四)引进资金说明材料。由项目业主提供资金到位证明书及引进资金情况说明。

(五)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合同或投资协议、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环评报告批复文件、土地证或用地审批批复文件或租赁协议等。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的资料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设区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在对项目初审时要核对原件。

第三章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认定

第十三条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时应填写和提供以下材料:

(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3)。

(二) 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三)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合法有效的登记注册文件。

第十四条  《办法》规定,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可与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直接进行备案登记,是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投资促进推广工作前期经费管理办法》审核程序签订委托协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可直接到自治区投资促进局进行备案登记,无需设区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初审。

第十五条  签订委托协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自备案之日起,协议有效期间,引进并在广西登记注册的招商引资企业投资项目,符合《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奖励条件的,可申请领取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

第十六条  按照《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在所引进项目达到《办法》规定要求后,可领取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附件4),由属地设区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提供以下材料报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审定(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设区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在对项目初审时要核对原件):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附件4)(原件)。

(二)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合同或投资协议、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环评报告批复文件、土地证或用地审批批复文件或租赁协议等。

(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说明材料。由项目业主提供资金到位证明书及引进资金情况说明。

(四)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招商引资项目的确认函。

(五)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经济招商引资项目以及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认定文件。

第十七条  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不纳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范围。

第十八条  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项目投资者应对其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负法律责任。在审核确定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时,按备案登记在先原则确定。因特殊情况难以明确的,由项目投资者出具项目引荐认定书。

第十九条  《办法》规定,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奖励审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按照招商引资项目审计评审制度开展,对初步审核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委托专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项目到位资金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会同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报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核查和评审,根据评审情况决定是否奖励及奖励金额。

第四章  定期激励和及时激励

第二十条  《办法》规定,对集体和个人记功评选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具体是指:一是定期激励。每五年对全区投资促进系统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记二等功评选活动。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商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评选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二是及时激励。根据自治区公务员及时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招商引资工作成效显著、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及时激励。

第二十一条  根据自治区公务员及时奖励办法等文件规定,承担招商引资专项重要工作成效显著、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具体是指:

(一)成功引进单个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2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并已形成固定资产的公务员,可申请嘉奖并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成功引进单个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5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并已形成固定资产的公务员,可申请记三等功并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成功引进单个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3000万美元或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并已形成固定资产的公务员,可申请记二等功并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成功引进单个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亿美元或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并已形成固定资产的公务员,可申请记一等功并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成功引进单个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亿美元或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并已形成固定资产的公务员集体,可申请记三等功并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成功引进单个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5亿美元或5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并已形成固定资产的公务员集体,可申请记二等功并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成功引进单个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0亿美元或10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并已形成固定资产的公务员集体,可申请记一等功并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八)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可直接申请记三等功或者按照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标准申请相应激励。

第二十二条  及时激励备案审核程序:

(一)我区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应在所引进项目企业于广西登记注册之日前,持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证明,到所属县(市、区)投资促进部门领取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及时激励备案登记表》(附件5),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设区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对及时激励资格条件进行初审,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登记。

(三)已备案登记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在所引进项目达到及时激励条件后,可领取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及时激励审批表》(附件6),向所在单位提出激励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核上报。对符合记一等功条件者,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符合记二等功条件者,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投资促进局批准;三等功及以下激励,由各设区市组织审核认定,报自治区投资促进局批准。

(四)同一个招商引资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个人或单位),按备案登记在先原则确定。特殊情况难以明确的,由项目投资者出具项目引荐认定书。

(五)招商引资及时激励每年申报一次,同一申请期内引进多个招商引资项目的,集体或个人可对照激励标准申请一项激励,不累加计算、不重复激励。

(六)申请招商引资及时激励应提供以下材料,由属地设区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审定(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设区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在初审时要核对原件):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及时激励审批表》(附件6)(原件)。

2. 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合同或投资协议、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环评报告批复文件、土地证或用地审批批复文件或租赁协议等。

3. 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说明材料。由项目业主提供资金到位证明书及引进资金情况说明。

4. 引进经认定的总部经济招商引资项目以及 独角兽企业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认定文件。

(七)招商引资及时激励可与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审核等一并进行,对申请记二等功及以上及时激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情况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按照招商引资项目审计评审制度组织认定。三等功及以下激励,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情况由各设区市自行组织认定,可参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拟记二等功以上及时激励的公务员个人或集体,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在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奖励审批权限审批。

第五章  奖励兑现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自治区投资促进局、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对招商引资奖励事项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联席会议审议意见,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等)组成核查小组,按规定审核奖励申领材料,并到项目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业主不提供申报奖励材料或不配合开展专项审计、项目实地核查导致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和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等工作难以开展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定期激励对象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商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评选活动方案明确;及时激励对象按照自治区公务员及时奖励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2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进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以及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或部分搬迁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有效,由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三条第四款所指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具体指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从事招商引资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党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五款所指的奖励资金补充作为招商引资工作、利用外资工作经费,包括可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和自治区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有关文件规定,依法依规用于设区市本级招商引资工作、利用外资工作激励。

第三十条  《办法》所指的到位资金,包括人民币和国家认可的可兑换外币。到位资金为美元以外的可兑换外币的,按该外币入账当日的兑换率折为人民币或美元计算。

第三十一条  《办法》第八条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是指自项目立项(核准、备案)之日起,一个年度内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

第三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28号)规定,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自201671日至20181231日期间签约并进资,未超过立项(核准、备案)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的招商引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28号)申请奖励。

第三十三条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申请奖励,应在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三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相关内容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深化改革中就招商引资激励工作涉及事项难以把握的,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商自治区有关部门作出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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