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广西投资促进局、广西投资(招商)促进系统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调查征集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0-11-26 11:4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桂投促函〔2020277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招商引资,促进外来投资,推进投资促进工作法制化、专业化进程,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我局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4171200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zyc@gxipn.gov.cn。无意见的,也请以正式文件反馈。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注释版)

      2.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 自治区有关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2020413

(联系人:郭新顺联系电话:585272818978803444)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招商引资,促进外来投资,强化投资服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条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参考】:1.《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第一条 为大开放,强化投资服务,保障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投资环境,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外来投资,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投资管理、服务,外来投资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参考】:1.《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投资服务、外来投资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2.《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服务和保障外来投资应当坚持权责法定、合作开放、平等公开、高效便捷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参考】:1.《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

2.《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第三条 服务和保障外来投资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公开、平等、高效、精准、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 健全外来投资促进体系

第四条 [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外来投资促进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投资促进工作,负责招商引资数据的发布与管理、投资投诉举报、招商引资项目代办、协调服务和政企沟通,提供项目考察、项目建设协调等服务保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七条第一款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来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参考】:1.《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第六条投资促进工作机构负责为本行政区域内外来投资者代办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提供项目考察、项目建设协调和受理投诉等服务保障。

2.《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条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 [职能划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既管行业又管招商的原则,协力做好外来投资促进、管理、宣传、服务、保护、保障等相关工作,人民政府给予经费支持。对在投资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参考】:1.《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调、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第七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外来投资促进服务体系,通过以商引商、中介招商、驻外招商、社会招商、智库招商等积极构建全球化投资促进网络体系。制定外来投资发展规划,保护各类招商引资企业国民待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障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参考】:1.《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制定、落实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的政策措施,提供有效服务,保障华侨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社会责任]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营造良好的外来投资环境、积极推动扩大外来投资。

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投资权益、化解投资纠纷、优化政企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中介组织应当创造条件开展与国内外同行的合作,提升投资服务能力和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商会、协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参加或者退出商会、协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商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经贸交流、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国家支持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参考】:1.《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发挥在维护投资权益、化解投资纠纷、优化政企关系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积极促进和引导外来投资

第八条[投资领域]除法律、法规和本自治区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外,外来投资者均可在本自治区内投资。

鼓励外来投资者在下列领域投资:

(一)高新技术产业、网络产业、制造加工业;

(二)农业产业、林业产业、能源产业;

(三)矿产业、电力产业、生物资源创新产业;

(四)大健康和旅游产业;

(五)港口行业;

(六)教育、卫生事业、文化产业;

(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发展规划适时调整鼓励的投资领域和投资项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支持鼓励外来投资投向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项目。

自治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广西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符合《广西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的外来投资企业,同步享受西部大开发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和优惠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十条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下列行业和项目:(一)能源、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二)基础产业及重要原材料工业;(三)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开发及其基础设施建设、产品精深加工等项目;(四)旅游资源开发及其他旅游项目;(五)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型项目;(六)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七)出口创汇型项目;(八)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项目;(九)本自治区鼓励兴建的其他项目。

【参考】:《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外,均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下列领域:(一)烟草配套产业、矿产业、电力产业、生物资源创新产业、旅游产业;(二)农业产业、林业产业;(三)高新技术产业、信息产业;(四)文化产业;(五)教育、卫生事业;(六)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省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外来投资规划适时调整鼓励的投资领域和投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投资区域] 鼓励外来投资者利用本自治区的区位条件,参与一带一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和澜沧江湄公河区域、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际区域合作的贸易、投资活动,以及国内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有关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

【参考】:《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九条 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利用云南的区位条件,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等国际区域合作的贸易、投资活动,以及国内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投资方式] 外来投资者可以根据其具备的法定条件采取下列投资方式:

(一)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经营;

(二)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参与投资;

(三)加工贸易;

(四)以建设-运营-转让、转让-运营-转让和公私合营模式等多种融资方式参与项目建设;

(五)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

(六)设立企业总部、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

(七)其他投资方式。

【参考】:《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可以根据其具备的法定条件采取下列投资方式或者种类:1.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经营;2.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参与投资;3.加工贸易;4.以建设-运营-转让和转让-运营-转让等多种融资方式参与项目建设;5.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6.设立企业总部、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

第十一条[政策保障] 招商引资企业与各级各部门签订的投资合同、协议受法律保护。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不得随意改变相关决定和政策。不得以本级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规划调整或者政策改变等理由违约毁约和实施投资歧视。

【参考】:1.《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九条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做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2.《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外来投资者不得作违法、违规承诺;对承诺的事项和签订的合同应当依法履行,不得以本级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规划调整或者政策改变等理由违约毁约。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投诉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设立外来投资者投诉处理机构,依法、公正处理外来投资者投诉事宜,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的,有关方面进行协调时可以向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调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保护外来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纳入工作责任制,及时、公正地查处侵害外来投资企业权益的案件。第四十二条外来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的改善投资环境投诉中心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机构职责] 各级外来投资投诉处理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协调;

(二)处理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外来投资者投诉事项;

(三)督促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及时办理投诉事宜;

(四)定期通报有关投诉的受理情况;

(五)作好投诉案例情况备案、存档;

【参考】:1.《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省、市、州、地投诉处理机构的职责:(一)接受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协调;(二)处理本级政府交办的有关外来投资者投诉事项;(三)督促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及时办理投诉事宜;(四)向下一级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同级受诉单位交办、转办投诉事项;下一级投诉处理机构将投诉处理结果报上级投诉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受理时限] 外来投资投诉处理机构在接到外来投资者投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投诉范围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者。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处理时限]  外来投资投诉处理机构对受理的外来投资者投诉事宜,应在立案之日起40日内处理完毕,并向投诉者予以答复;逾期未处理完毕的,可适当延长,但应向投诉者说明理由,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参考】:1.《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第二十八条华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当地侨务等部门、侨联投诉。当地人民政府和侨务等部门、侨联应当受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办理难度较大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回复。法律、法规对办理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应当自接到投诉事项之日起及时办理,于四十日内办结,重大、疑难投诉事项经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承办单位应当于办结之日起两日内将办结情况反馈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和投诉人。

第十六条[违约补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而改变政府承诺或合同约定而受损的外来投资者,依法、及时给予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外国投资者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1.《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官必须理旧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二)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迟延履行、迟延兑现;(三)因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外来投资者不得作违法、违规承诺;对承诺的事项和签订的合同应当依法履行,不得以本级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规划调整或者政策改变等理由违约毁约。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

第五章 规范外来投资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外来投资企业责任】外来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如实提供企业投资数据信息,不得采取虚假投资或者其他违法手段骗取外来投资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参考]《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一章第六条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的有关政策外,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省的优惠政策。外来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采取虚假投资或者其他违法手段骗取外来投资待遇。

第十八条[政务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简政放权,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提升审批效率,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便捷的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等投资服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参考】:1.《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简政放权,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和中介清单等,按照统一规范、减少环节、优化程序、高效便捷的要求,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我帮办工作机制,建立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制度,统一编码、统一名称、统一办理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服务流程,编制政务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基层便民服务窗口和网上办理事项的目录、流程、指南,细化、量化办结时限、裁量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2.《辽宁省优化营商条例》第十六条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投资限制、技术性审查、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指定。鼓励支持推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全面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3.《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第六条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风险投资的管理工作。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促进科技风险投资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科技风险投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协调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免费代办服务机制,免费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项目审批、查询、备案等服务,建立惠企政策归口汇总机制,实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窗通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应当明确责任人对外来投资项目从立项到投产全过程进行跟踪协调服务。

【参考】:1.《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和华侨投资集中的县(市、区)应当设立华侨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华侨投资和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华侨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承担。

2.《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反馈、查询。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登记、提交。申请人通过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的,不得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政务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基层便民服务窗口已经受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补填网上流程。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印章、企业电子登记档案与非电子证照、公文、印章、企业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利用大数据等方式,建立统一规范的投资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发布和宣传最新投资信息,并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招商引资数据信息由投资促进主管部门依法发布。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参考】:《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与华侨投资有关的规定、措施、程序等,及时公布和通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为华侨投资者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省和设区的市应当建立海外回国人才信息数据库,实现资源共建共享,为海外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项目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引资需求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编制、发布和推介产业招商项目,制定招商引资支持政策。制定招商引资支持政策应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商会、协会的意见。

【参考】:1.《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引资需求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编制、发布和推介产业招商项目,及时更新项目信息。

2.《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从事科技风险投资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向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推荐市场前景好的科技风险投资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对科技风险投资项目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项目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与专家,建立科学的招商引资评估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在环保、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定期进行科学评估,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参考】:《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应当建立项目筛选、评价、决策、实施等科学的运行机制,控制投资风险。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市场运作、有偿使用、控制风险、专家评估和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政企沟通服务平台,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协调服务,提升招商引资项目协调服务质量,积极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参考】:《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推行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政务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公平教育]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外来投资者子女在本省平等接受教育等相关权利。

【参考】:《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第十五条  依法保障外来投资者子女在本省平等接受教育等相关权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政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获利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除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问责和给予处分外,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下列意见:

(一)责令公开道歉;

(二)取消、收回奖励;

(三)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四)责令引咎辞职;

(五)责令辞退、解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参考】:1.《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华侨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一)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征收华侨投资者投资的、华侨本人购置的不动产,或者不依照征收补偿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征收补偿费用的;(二)向华侨投资者摊派、劝捐或者非法收费的;(三)非法干涉华侨投资者自主生产经营的;(四)其他侵害华侨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华侨投资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除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问责和给予处分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下列意见:

(一)责令公开道歉;

(二)取消、收回奖励;

(三)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四)责令引咎辞职;

(五)责令辞退、解聘。

第二十六条[公共服务机构责任] 公共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将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

【参考】:《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公用企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将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其它主体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干扰外来投资者正常生产经营。对干扰外来投资者正常生产经营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给外来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参考】:《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华侨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一)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征收华侨投资者投资的、华侨本人购置的不动产,或者不依照征收补偿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征收补偿费用的;(二)向华侨投资者摊派、劝捐或者非法收费的;(三)非法干涉华侨投资者自主生产经营的;(四)其他侵害华侨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华侨投资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责任] 市场主体在投资活动中因不诚信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投入的财物和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公开披露。

【参考】:《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条市场主体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投入的财物和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许可人的信用档案,在其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之前,对该被许可人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概念界定] 本条例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投资。其所依法设立的企业为外来投资企业,其投资主体为外来投资者。

本条例规定的期限以及工作日计算,除特别说明外,均为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条 [时间说明] 本条例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年月日。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自治区四家班子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先后推动一大批外来投资项目落户广西,为我区经济平稳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全区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已突破8000亿元,随着招商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投资促进工作中各部门职责不明确、投资信息发布不规范、投资政策碎片化、不完善、投资协议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逐步显现。通过依法招商,强化法治保障,推动和促进科学精准招商,提高投资促进工作的规范性、实效性,已成为我区投资促进工作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我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一)深入开展学习调研。2018年开始,我局就为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开展调研论证工作,组织课题小组专题赴云南、贵州调研学习投资促进立法先进经验。并于20189月,委托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团队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立法研究》课题调研工作,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初稿)》并完成立法论证。2019年,再次委托广西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立法课题调研,协助起草课题调研报告。

(二)持续推进起草工作。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我们加紧推进起草工作。局内成立了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立法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和立法程序,统筹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立法工作。多途径全面收集国家和各省(区、市)有关投资促进工作的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特别是2018年以来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抓紧起草修改条例草案。

(三)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起草之初,我们专题向各市、县(市、区)投资促进部门、外来投资企业广泛征集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的意见建议和立法需求,共收集立法需求建议49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初稿)》出台后,再次征求局内各处室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18条,均全部采纳。在此基础上,我们再次修改完善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三、立法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相继出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正在起草出台《广西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和上述法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互相无法替代。如《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对象是外商投资,《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的对象是外来投资,从我区外来投资实践看,区外境内投资占99%,外商投资不到1%,高质量吸引国内投资对我区经济建设具有更加现实的意义。《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主要规范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重在安商,《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主要鼓励促进有效投资,重在招商。《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属于我国促进法的范畴,体现了鼓励支持投资的鲜明导向。我们遵循小切口、真管用、能落实的原则,坚持针对问题立法、通过立法解决问题,力求通过制定一部小而精的法规,解决制约我区投资促进工作的一些突出问题:

(一)切实推进依法招商。明确招商引资企业应由各级投资促进部门按照招商引资统计制度等相关规定依法认定,并作为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的重要条件。自治区建立完善招商引资企业投资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各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招商引资投资数据。通过规范各类主体的投资促进行为,明确招商引资中相关法律责任,以立法形式规范招商引资涉及的信息发布、平等保护、优惠政策、部门服务、投资投诉、合同履约等投资者关注的问题,强化法治意识,增强企业投资信心,在依法招商的基础上推动我区科学招商和精准招商。

(二)积极引导有效投资。针对我区各级各类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制定随意性大、配套性差、落实规定不明确,一些政策条文相互矛盾等问题。通过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明确鼓励外来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投资方式,积极支持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依法规范招商引资政策制定实施,强化招商引资企业全生命周期政策扶持,严格政策制定合法性、公平性审查,充分听取招商引资企业的意见。坚持谁制定政策、谁负责落实,着力纠正政策制定后无实施细则、无受理部门,企业反映政策兑现难、政策执行随意性强等问题,推动建立惠企政策归口汇总机制,逐步实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窗通办。并建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科学评估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标先进地区,定期评估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含金量、操作性和有效性,推动我区投资政策体系不断创新和完善。

(三)健全投资促进体系。通过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明确县以上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投资促进中的工作职责,依法赋予各级投资促进部门在招商引资中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等职能,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管行业必须管招商的职责,切实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的开放合作。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投资促进服务体系,把各地在实践中创造的以商引商、中介招商、驻外招商、社会招商、智库招商等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加快构建全球化投资促进网络,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招商引资的发展氛围。

(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各类招商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在同等条件下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获取投资机会。严禁设定不合理条件进行意向合作。对招商引资企业因政策支持而获得的合法利益给予保护。自治区对招商引资企业的投资不实行征收。企业与地方依法签订的投资合同、协议受法律保护,对因政策、规划、地方标准等调整给企业造成的投资损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补偿救济制度,及时给予补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企业投资投诉举报平台,依法受理调查招商引资企业投诉和举报,在法定时限内及时答复企业。

四、主要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共设731条,包括总则、健全投资促进体系、积极促进和引导外来投资、权益保护、规范外来投资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在篇章结构设计上,紧紧抓住建立健全投资促进体系,聚焦引导外来投资、依法保护外来投资、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核心内容。

(一)清晰界定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在条例中明确,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投资管理、服务,外来投资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包括外商投资、区外境内投资,不包括区内投资。

(二)明确各部门在投资促进工作中的职能划分。聚焦解决各部门在投资促进工作中职能不清晰、合力难形成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机关行业又管招商的原则,协力做好外来投资促进、管理、宣传、服务、保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积极鼓励引导外来投资领域。在条例中明确,除法律、法规和本自治区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外,外来投资者均可在本自治区内投资,同时罗列鼓励投资领域,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广西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对符合《广西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的外来投资企业,同步享受西部大开发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和优惠政策,进一步引导外来投资向我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集聚。

(四)建立投资投诉受理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来投资者投诉处理机构,依法、公正处理外来投资者投诉事宜,明确受理时限、处理时限,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聚焦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明确对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而改变政府承诺或合同约定而受损的外来投资者,必须依法、及时给予补偿。

(五)建立外来投资服务管理机制。建立政企沟通、招商引资项目协调服务、代办等工作机制,为外来投资企业便利化投资、全周期服务管理提供遵循。

附件3

自治区有关单位

自治区党委统战部      自治区绩效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外事办          自治区国资委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统计局          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北部湾办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自治区医保局

广西博览局            自治区中医药局

南宁海关              广西税务局

广西调查总队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